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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本法分為4章:總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附則,共28條。
下面從四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一個名稱”
這部法律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本法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二、“兩個時間”
本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三、“三項措施”
第一,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1986年國家把推廣普通話列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務,1992年確定推廣普通話工作方針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在強化政府行為,擴大普及范圍,提高全民普通話應用水平方面,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實行目標管理、量化評估,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和開展以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為中心的宣傳教育為基本措施,加大依法推進的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軌道。
普通話水平測試是對應試人運用普通話的規范程度、熟練程度的口語考試,考試形式為口試。《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于1997年出臺,2003年修訂。應試者經過測試,即可獲得《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證書內記錄應試者的測試成績和相應的等級。
與此同時,經國務院批準,自1998年開始,每年9月第三周是“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圍繞一個主題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普通話推廣活動。
第三、為了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現“普通話在全國初步普及”、“漢字的社會應用基本規范”的工作目標,根據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發揮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進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精神,從2001年9月起,我國逐步開展了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分三個時間段對三個類別城市實施評估,一類城市指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等的城區部分,二類城市指地級市城區、地區行署所在地城區、一類城市所轄地級郊區(縣)政府所在城鎮,三類城市指縣級市城區、縣和一類二類城市所轄縣級郊區(縣)政府所在城鎮。目前這一工作正在積極開展過程中。
四、“四大領域”
積極開展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公務員為龍頭,以學校為基礎,以媒體行業為榜樣,以服務行業為引領?!?/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章內容規定: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語言文字是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大事,是推動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重要保障,是促進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的文化根基,是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的重要支撐,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做好內蒙古工作的戰略舉措。我們要深刻認識、準確把握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要從長久之策,固本之舉的高度,從黨之大事,國之大事,憲法規定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積極履行責任和義務,堅定不移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工作要求,堅持不懈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